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4页(1112字)
海关对进出中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外船舶和境内船舶实行的监管。
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一般由海关、港务监督、边防和卫生检疫所4个单位的联检来完成。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主要是:(1)接受申报,审核单证,办理船舶进境的海关手续。船舶进境前,其负责人或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将到港的时间通知海关。进境时,海关收取或调阅以下单证: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清单,进境旅客清单,船员清单,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及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对进境后继续驶往其他港口的船舶,下一口岸的海关还需收取委托带交的关封。(2)船舶停港期间的监管。
海关根据需要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指派人员按海关要求开启舱室、房间、储存处所,开拆可能藏匿走私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等。必要时,海关可集中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或其他部位。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到场并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
船员及在船舶停港期间登轮的其他人员,其携带物品均应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应手续。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亦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货物、物品装卸完毕,海关向理货员收取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溢、短、误、损记录,检查有无退关货物。
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船舶负责人应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参见“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物料监管”)。船舶在停港期间更换停泊地点,当地港务主管部门应事先通知海关;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当地港务局应与海关会商;在未设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在未设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批准。(3)办理船舶结关放行。船舶申报离境或离港继续驶往境内其他港口,应向海关交验船舶出口报告书(驶往境内其他港口的免交)、出口载货清单(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出境旅客名单(无更动、无旅客的免交)、船员名单(无更动的免交)、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及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未办理结束全部海关手续时,不准离境或离港。在境内驶往其他港口的船舶,中途不得改驶境外。
船舶结关放行后,停港超过24小时的,应重新办理结关手续。另外,船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方应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进境的境外船舶或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