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2页(282字)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的制度。
17世纪以后欧洲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产物。当代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大都允许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根据国际惯例及各国法律规定,一般分为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律师代理一般要求在法院国执业的律师代为诉讼。律师的代理权限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某些国家规定诉讼当事人只须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本人不必亲自出庭,如中国、法国、奥地利等国;某些国家则规定外国当事人即使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本人也必须亲自出庭,如英国、美国等。
领事代理参见“领事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