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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诉讼管辖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3: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6页(521字)

人民法院受理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和分工。

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土地属不动产,土地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机关不一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如市土地管理机关对所辖县的土地案件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土地所在地法院和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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