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2: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4页(467字)
以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发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财和物。财物属被敲诈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敲诈行为,即以强暴或胁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
但是,这种强暴或胁迫手段不同于抢劫罪。后者是使被害人完全丧失意思自由,完全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本罪使用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只需使被敲诈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就可以成立本罪。即被敲诈人虽然遭到行为人以强暴或胁迫或其他不法手段的恐吓,但其作为与不作为尚有相当程度的选择余地的意思自由。至于敲诈行为与被敲诈人交出财物在时间上是否有间隔,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敲诈取财及不法获利的故意。如果行为不具主观上敲诈的故意,即使具备客观方面的要素,也不能成立本罪。
例如行为人误认对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请求权而实施恐吓行为,因缺乏主观上敲诈故意而不能成立本罪。
上一篇:溯及既往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