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证发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4页(546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11条规定,为重新确认或确立所有权,在每个乡、市或大城市中,通过县政府决议成立由市长领导的委员会向有权获得土地者发放土地和签发所有权证书。各级乡、市和大城市委员会将在县政府决议任命的、由县长领导的县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建立委员会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以及发放土地证的方法方式,将从公布本法之日起15天内,按照政府决议确定。委员会由公众从各阶层选出的有土地权的公民以及专家和公务员组成。在由许多村组成的乡,每个村按居民多少的比例提出适当的人选。县委员会有权解决争议,对下属委员会所制定的措施作出有效或无效的决定。不满或不服从委员会的决议者可在该委员会公布其措施之日起30天内,向其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可暂缓执行决议。法院将向提出上诉的人宣布期限,并有权要求县委员会指定该机关的一名成员在规定审判的时候出席并做出解释。法庭的审查范围限于:是否正确执行了本法有关取得所有权证书权利的某些强制性的条款,是否增加了应得的土地面积,或者是否依法准确地减少了土地面积。法庭审判上诉应由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法院的审判是终审判决。依照法院的判决,发放所有权证书的县委员会可视情况修改、替换或撤销所有权证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