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1987年土地规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7页(326字)
瑞典联邦议会于1987年通过《规划和建设法》,对土地规划程序作出新的规定,主要是:(1)起草土地规划草案时,所涉及建设项目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价。(2)郡行政委员会不再审查和批准土地规划草案,改由地方政府官员参加的决策委员会履行批准权限。(3)郡行政委员会有权审查土地规划(或建设许可)是否执行了自然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或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4)如土地规划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郡行政委员会有权要求地方政府重新审查土地规划草案:①不符合国家利益;②公众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③地方政府自愿要求重新审查规划方案。为了实施国家自然保护规划。《规划和建设法》还规定:地方工业新设施的选址应由国家环保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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