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调整方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0页(334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60条规定:(1)属于社会所有的农用地使用者和农用地所有者,如果农业劳动者要求得到农用地,一般应从土地调整总额中得到同样作物和土质的相应土地,而尽可能地使这种土地与列入土地调整总额中的土地具有同等的状况。(2)在划分土地调整总额中的土地时,应考虑到使土地调整的每一个参加者都获得尽可能有良好周围环境的土地。(3)如果土地调整的参加者从土地调整总额中获得的土地价值高于其列入土地调整总额中的土地价值时,则其须向土地调整总额以货币形式付给这两种土地价值的差额,如果土地调整的参加者所获得的土地价值低于其列入土地调整总额中的土地价值时,则向该参加者以货币形式付给两种土地价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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