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农业田产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0页(317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28条规定,沿海地区直接由田产主经管的农业田产,其面积超过150公顷灌溉地者,超额部分将被征收。如果田产主能够满足下述所有的条件,其免征面积可扩大到200公顷:(1)田产具备对整个免征面积必需的基础灌溉工程;(2)企业的经营开支包括农田开支、一般开支和一切其他非投资开支的2/3取自自备资金或私人贷款;(3)支付给每人的薪金或工资超过劳工法规定的最低工资的10%以上,并向常年工人和临时工提供现行立法规定的保健、住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等必要的服务设施;(4)及时支付地产税、所得税、水费和社会保险费;(5)向企业常年工人的支付不少于年纯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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