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归还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7页(422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91条规定,因宪法第27条所述的任何法令而被剥夺了土地、森林或水域的居民点,一旦能提出下列证明时,有权要求归还:(1)他们是申请归还的土地、森林或水域的所有者;(2)他们曾因下列任何一个原因而被剥夺所有权者;地区的行政长官、州长或其他地方当局因违背1856年6月25日法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条例的规定而对他们的所有权进行了转让;发展部、财政部或其他联邦当局在1876年12月1日至1915年1月6日期间因进行的转让、合并或出售,从而造成非法侵入或占据了现在成为归还对象的土地;在上述期间因公司、法官或州或联邦的其他当局进行的对地界的勘定或划定、出售转让或成交,从而造成非法侵入或占据了现在要求归还的土地。第192条规定,当归还的水域数量超过受益居民点的公共、家庭和农业所需水量时,将确定居民点内最大面积的农田灌溉所需水量,剩余的水量将由联邦政府征用,以得到更好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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