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改理事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0页(294字)
缅甸《土地国有法》第17条规定,总统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可以建立由农民组织代表和总统认为必要的专业人员参加的以下理事会:(1)联邦农业和农村发展理事会。(2)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理事会。(3)县农业和发展理事会。总统为了建立上述理事会,可以制定条例。第18条规定,总统可以授权联邦农业和农村发展理事会以下全部或某项权力:(1)拟定建立省、县农业和农村发展理事会和农民组织的计划。(2)拟定该理事会和农民组织的工作计划。(3)促使该理事会和农民组织的工作相互配合。(4)对该理事会和农民组织进行一般的指导。(5)总统制定的条例所授予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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