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所有扣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3页(188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过渡和结束条款第4条规定:按本法效力恢复了对农业土地所有权的公民,可以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得到提供给他们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这些财产的数额应从按农业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待恢复所有权的土地中扣除。扣除的数额应从本法规定的基金中支付给恢复所有权的所有者,而土地则归入乡的土地资产用于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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