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需役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6页(381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373条规定:(1)需役地所有人为享有和保存地役权所必需,可采取任何步骤和建造任何工作物。(2)除非在设立地役权的文件中另有规定,此等工作物得以需役地所有人的费用建造。第1375条规定:(1)需役地所有人得以对供役地所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行使其权利。(2)他得根据设立地役权的文件行使其权利,不得在需役地或供役地上作任何增加地役负担的变动。第1376条规定,为需役地发生的新需求不得增加地役负担。第1377条规定:(1)当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得为了每个新地块所有人的利益维持,但地役负担不得因此增加。(2)例如,所有享有通行权的需役地所有人得在同一地点穿过供役地。(3)当地役权仅给某一地块带来利益时,供役地所有人可要求在其他地块的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应项目内涂销相关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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