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公益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5页(536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466条规定:(1)如果已宣告某一项目用于公益,有权当局得决定需征用哪些不动产才能实施此等项目。(2)所有人、空虚所有人和用益权人应被亲自通知计划中的征用。(3)他们被要求在当局确定的合理时间内表明其对此等征用的必要性的看法。第1469条规定:(1)当建筑物的一部分被征用时,所有人可要求全部建筑物被征用。(2)当土地的一部分被征用时,如果部分征用使得该土地未被征用的部分无用,所有人可要求全部土地被征用。(3)本条规定应适用于被征用之不动产的空虚所有人和用益权人各自的权利。第1470条规定,被征用之不动产的所有人、空虚所有人和用益权人以及任何从此等不动产负担的地役权获益人,在征用命令被送达的1个月内,得通知有权当局其主张的赔偿数额。第1485条规定,有权当局可以不利用征用程序,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工作物或建立永久性设施,但须以有关工作物或设施不严重损害所有人的权利或明显降低不动产的价值为前提。第1488条规定:(1)在间接征用的情形,所有人对在其土地上进行的工程和设施造成的损害,可请求赔偿。(2)未能与有权当局达成协议,自该工程完工后3年内未提出赔偿请求的,禁止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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