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用土地股份划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0页(490字)
俄罗斯2002年《农用土地流通法》第5条规定:(1)根据颁布的法律,当事人对农用土地地段或农用土地地段的股权违反联邦法律第3条和第4条规定,那么地段或股份应当被所有者划归国有。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前农用土地地段或农用土地地段的股份划归国有应当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1年内施行。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后获得的农用土地地段或农用土地地段股份,应当在该地段或地段股份产生之日起1年内划归国有或者在所有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违反本联邦法律第3条规定的情况之日起1年内划归国有。如果违反本联邦法律第4条规定,所有者未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把地段或农用土地地段的股份划归国有,实施国家对不动产权及其交易登记注册的司法机构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独联体国家权力机构。(2)独联体国家权力机构自收到违反本联邦法律第3条和第4条规定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有义务向法院申请以拍卖(破产清理、竞卖)的形式卖出农用土地地段或农用土地地段的股份。(3)如果无人愿意获得地段或农用土地地段的股份,该地段或股份应当由独联获得,或者按独联体法律确定,地方自治机构按拍卖起价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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