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买卖形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0页(331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不动产买卖法》规定,出售属于社会所有的土地,应以公开拍卖和书面报价的方式进行。只有在通过公开拍卖和书面报价方式仍未能售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接交易的形式来出售。公民、公民联合组织,公民法人拟出售农地、森林和林地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报价通知给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联合劳动组织,或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和管理森林的联合劳动组织;上述组织接到报价通知未按本法规定时间答复接受报价,则公民等可把土地出售给他人,但不能向买者提供更优惠的条件;公民等没有按本法规定通知报价,或在更优惠的条件下向第三者报价并出售不动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者,可依法提出控告,要求废除出售合同,并在同样的条件下把不动产出售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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