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所有协会组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3页(268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501条规定,当在某一特定区域要实施相当多的工程,因而将改变位于此等区域内的地块的价值时,这片区域可经帝国法令宣布为改良区,并且该区域内的土地所有人可依该法令组成一个土地所有人的正式协会。第1502条规定,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土地所有人为了集体利用该区域,或拟在该区域内为其改良实施集体工程时,可自愿组合成土地所有人协会。第1507条规定:(1)第1501条规定的法令,应以明确的方式指明协会将从事其活动的区域。(2)它应包含对有关协会的特许状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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