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补偿特设基金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0页(326字)
罗马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59条规定:(1)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每年按县分配要根据第57条规定进行施工的工程量,并从特设账目中确保必要的基金。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把这些基金和工程量分配给占有要自行改良或委托专业单位改良的非生产地和低产地的国营农业和合作社农业单位。(2)在特殊情况下,在自然人在土壤改良工程境域内占有的瘠薄地上进行施工时,国家可以为全局性的大型工程无偿地确保机械化整地工程的施工,确保建筑植物、育苗材料和种子,以及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这种工程的费用从根据第57条建立的基金中开支。第60条规定,特设基金到年底尚未使用的余款,上报并留给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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