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调查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6页(478字)
日本于1952年3月31日发布,1978年修改发布《国土调查法实施令》。共15条。主要规定:(1)根据国土调查法的规定,地图的账册的格式,必须符合本实施令的规定事项。(2)根据国土调查法的规定,实施国土调查的国家机关:关于基准点的测量,由建设省国土地理院负责;关于基准点测量中的辅助基准点的测量和基准点的核定,由农林水产省、林野厅、通商产业省、运输省、建设省负责;关于土地分类调查,以及为确定土地分类调查标准而进行的调查,由国土厅、厚生省、农林水产省、林野厅、运输省、通商产业省、建设省负责;关于水资源调查,以及为确定水资源调查标准的调查,由国土厅、厚生省、农林水产省、林野厅、水产厅、通商产业省、运输省、建设省负责。(3)对指定国土调查的公告、实施国土调查的公告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4)对实行国土调查者补助费的支付、经费的负担计算标准作出具体规定。(5)对国土调查成果的认证、认证成果的公告、认证成果的指定、指定成果认证的公告等事项作出规定。(6)对内阁总理大臣可将有关权限委任给国土厅长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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