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边界划定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9页(229字)
新加坡1985年《边界及测量绘图法》第16条规定:(1)依照本法,边界官和每一个地税征收官都应拥有定界官的一切权力,并有权传唤某人到场,如有必要,可要求此人出示对已经定界或正在定界的土地的权属或权益有关的所有证据。(2)边界官还可以检验传唤者经誓证的与定界土地有关的权属或权益。(3)每一个受传唤或受检查的人都有义务按传票中的规定到场,并出示本条第(1)款中提及的证据,回答边界官要求他回答的任何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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