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根据地荒地开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4页(344字)
1941年8月修正,同年10月10日起施行《晋西北行政公署修正垦荒条例》。共9条。主要规定:(1)生荒地开垦后免征公粮3年,免缴地租5年,5年后由当政府评议,向地主缴纳公平的地租。如系本人自行开垦的,免征公粮2年。熟地开垦后免征公粮1年,免缴地租2年,2年后由当地政府评议,向地主缴纳公平的地租。如系本人开垦的,在第一年内免征公粮一半。(2)开垦人无论个人或团体,应于春耕前,将原耕种的土地亩数、剩余劳动力、情愿承垦地段,详报当地村公所,以便统筹决定开垦人。如准其开垦后,应接受村公所的指导与督促,不得贪多,以免荒芜。(3)如果发现有意图逃避或减少负担,将自己耕地荒芜或转租他人而开垦他人的荒地的,经村公所查明属实后,不予减免公粮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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