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土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6页(476字)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由16条组成,主要规定:(1)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2)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3)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4)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5)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6)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大纲中还对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的处理办法、土地分配中的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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