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定引水道地役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6页(376字)

澳门《民法典》第1448条规定:(1)任何人可为农业或工业之用水或为家庭之用水,在地下或地面修建渠道,以便经过他人之农用房地产引导其有权使用第1288条及第1289条所指之水,只要该等房地产并非与住房相连之小园地、花园或空地,且就工程对该等房地产所造成之损害支付赔偿;如属有围墙之农用房地产,则仅在该引水道系在地下建造时,方须负担该地役。(2)供役地之所有人,随时有权就因水之渗入、涌出或该等引水工作物之毁损而造成之损失取得损害赔偿。(3)引水道之类型、走向及形状,对需役地应为最适合且对供役地应造成最少负担者。(4)透过引水道所引之水超过其所有人之需要时,如供役地之所有人欲使用剩余部分之水,则可随时让给予该部分用水,但须预先支付赔偿,以及按将水引致欲使用之分流地点所付出之费用比例,支付有关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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