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籍图资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5页(286字)

澳门1994年《地籍法令》第4条规定:(1)除地籍编号外,地籍图尚应载有以下资料:倘有之房地产之名称;房地产之状况,包括其所属堂区、位置、四至或街道及门牌编号;面积,如有可能,分列覆盖面积及非覆盖面积;房地产记录之编号或载明其欠缺;房地产标示之编号或载明其欠缺;发出日期,属临时性或确定性。(2)在房地产四至之载明中,应包括其相连之房地产之地籍编号或街道;如具门牌编号,亦应载明之。(3)当已对房地产作出标示,而该标示载有有关房地产之面积时,则应载明之;如两面积之差占标示中之面积之百分比超过10%时,亦须载明该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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