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平均地权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2页(791字)

台湾《平均地权条例》第3章照价收买中规定:(1)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应按申报地价依法征收地价税。(2)地价税采取累进税率,以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土地7公亩的平均地价为累进起点地价。但不包括工厂用地、农业用地及免税土地在内。(3)地价税基本税率为15‰。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直辖市及县(市)累进起点地价时,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依下列规定累进课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5%的,其超过部分加征5‰;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500%以上的,除按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500%部分,以每超过500%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10‰,以加至最高税率70%为止。(4)符合下列规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价税按5‰计征: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部分。(5)工业用地,统按15‰计征地价税。(6)下列土地在作农业用地使用期间征收田赋: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及保护区,限作农业用地使用地;都市土地在公共设施尚未完工前,仍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都市土地依法限制建筑,仍作农业土地使用的;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筑,仍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仍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非都市土地限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非都市土地未规定地价的。(7)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间仍为建筑使用的,除自用住宅用地地价税按5‰计征外,统按10‰计征地价税;其未作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的土地隔离的,免征地价税。(8)公有土地统按基本税率征收地价税。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的,免征地价税。(9)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对于私有空地,可视建设发展情况,分别划定区域限期建筑、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筑、增建、改建或重建的,按该宗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额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税或照价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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