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所有制形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7页(233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水体可以属俄罗斯联邦所有,也可以属俄罗斯联邦各州、区所有。在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水体不能同时分属于几个不同州、区所有。(2)在俄罗斯联邦内,江河湖泽等水体规定为国家所有。对于个别的散落水体,容许存在市镇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根据民法规定,个别零散水体可以属于市镇机构或一些公民和法人所有。如本水法无其他说明,出现河床变迁或水体位置变化等情况,应不致影响和改变其所有制形式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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