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邻人用水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3页(193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典法》第1233条规定,拥有超过其家庭使用目的所需要的水的土地所有人,当他的邻人非以巨大的代价不能从别处获得水时,得给其邻人以不可或缺的家用水。第1234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可以合理的方式调整第1233条授予其邻人的权利的行使。(2)当他作为所有人的权利因邻人行使其权利而明显减少或受损时,可要求公正赔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