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用水许可注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0页(290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29条规定,用水许可证也可根据没有加以利用、严重违犯许可证条款、未经授权即卖水、蓄意不遵守或拒绝遵守管理规则和规定或任何合法命令、污染、公害,或给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或发现用水户没有合法资格开发菲律宾的自然资源;或在灌溉情况下土地已被转成非农业目的使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发布通告并听取意见后予以注销。在发布了通告和听取了意见后,所有的用水许可证应按照水咨询委员会通知的意见进行修改或注销,主要考虑用水效益较好的项目或多目标开发项目;凡在这方面受到损失者应当由从注销许可证获益的实体或个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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