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用水定额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3页(302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农业部长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后,有权根据用水类别和经济有效用水的原则来确定用水定额、水质、水价、供水和用水条件等,而后所有当事人必须按这些定额和规定供水和用水。按上述确定的用水定额和规定不应成为随后要求采取补偿措施的理由。但如果某一用户已向供水单位投资而供水单位以向他供水作为回报,那么随着上述用水定额的确定,他将不再有权使用按其投资所应使用的水量,而且他有权向供水单位收回相当于他已不能再使用的那一部分水量的投资。本法还规定,违反本法上述用水定额规定,应处以3000以镑罚金,如连续违犯,则每增加一天,增收罚金100以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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