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保护区域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6页(293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规定:(1)在河川保护空间区域内进行下列行为者,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许可。但是由政令规定的行为作为例外:开挖土地、培土或挖土及改变土地形状的其他行为;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物;在单位面积上堆积的土石或其他物品荷载超过政令规定的重量。(2)本法规定中的继承人、由于合并而设立的法人、取得第(1)项许可的一般继承人、从取得第(1)项许可者中承受与许可有关的土地或建筑物,或与该许可有关的为新建建筑物所必要的土地者、以及与取得第(1)项许可者签有租赁契约而取得与该许可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者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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