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计划服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4页(460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在管理本子章规定的洪水保险计划时,局长有权适时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适宜的安排,以满足按照各方同意的条款条件、利用任何保险公司或其他承保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或保险理算机构的设施和服务的需要;这些合同、协议或安排可包括有关按照本文本4018款清单的要求为这些设施及服务支付适当的营业费用和补助费的规定。(2)签订任何这样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都可以不考虑文本41第5款中的规定,或要求进行竞争性投标的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也不考虑《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中的规定。(3)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局长应当对任何根据本章出售或承担出售洪水保险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保护,使之不因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错误或失职而补充受保人或投保人提起的任何法庭诉讼并作出赔偿判决而受到损失,并且应当向任何这样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因该局及其承包人的错误或失职而需要进行的赔偿,包括法庭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该局局长不得因其个人的错误或失职而相安无事或为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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