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经费补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3页(241字)
南斯拉夫《水利基本法》第9章设施和建筑的维护、利用、建造和改建中规定:(1)社会政治共同体必须保证水利组织的经费;(2)对于土壤改良的和专门的水利设施和建筑的利用者要支付使用补偿费;(3)水利组织为之供水的所有用水者都要交付供水补偿费;(4)水利组织的设施和建筑的所有使用者都要交付排除积水补偿费;(5)使用设备净化水的所有用水者都要交付污水净化补偿费;(6)在水利组织固定资产的运河中航行船只的使用者和所有者都要交付航行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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