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国家水咨询委员会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2页(381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国家水咨询委员会属行政性咨询机构,它为以下方面问题提供咨询:编制全国水文规划草案,主要在政府尚未批准提交国家议会审议之前提供咨询;编制流域水文规划,在政府尚未审议之前提供咨询;供全国范围使用的一般性水规程、规范草案,以及一些涉及国有水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条例;在农业开发、工业开发、土地区划和地区规划中,对水文规划或用水有重大影响的一般性规划与设计项目;在水资源开发和其他国有水资产利用等方面涉及两个以上流域机构的共同事务。(2)此外,该水咨询委员会应就向它提出咨询的所有涉及水资源的问题向中央政府或各自治区政府提出报告。(3)该委员会可以就取水、用水、水保持、循环用水、水源管理和有效用水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和开发问题向政府、政府机构以及经济实体、科研单位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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