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机构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9页(584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17条规定:(1)土壤保持管理局在相应的地区顾问委员会的建议下和部长批准下,可以用书面对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为了防止和控制土壤流失而使用该土地以及为同样目的在其土地进行工程施工或其有关事项下达指示。(2)凡违反上述任何指示或不执行上述指示而无正当理由者,均应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200美元。(3)管理局应将其根据分摊的金额付给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4)凡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受到侵害时,可在该决定作出后21天内,按规定向县法院法官提起诉讼。该法官的判决为终局判决,不得上诉。任何个人从任何土地的自然表面和自然表面以下两米深之间挖取土壤砂子或其他土料,并且这样挖取破坏地表的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管是一次开挖或多次开挖。违者应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0美元,并在以后继续违犯本条例期间被处以每日不超过40美元的罚款。第34条规定,根据本条例,管理局应当有以下方面的权力并可以实行这些权力:传唤并调查证人,要求任何人在其拘留、保管或控制期间提出任何有关的证件或文件。第36条规定,管理局的任何成员、官员,或雇员或按管理局指示行动的任何人,其行为、事情或事物,只要是为实施或实行本条例而善意作出的,其个人不应受到任何的起诉,负有责任,受到索赔或无论什么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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