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水财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0页(416字)

在阿富汗境内,根据穆斯林习惯法规定,私人土地上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有关财政费用,由私人自备。个体农民或用水者协会可在农业发展银行获得信贷。政府拥有该银行的51%股金。在政府发展事业区内,水利工程开发投资依照法律管理:(1)政府财政分担,根据规定,政府可直接拨款资助水资源开发工程。政府对小型灌溉工程项目,可承担总建设费的50%。对抽水灌溉工程,可由农业发展银行得到高达50%的土方开挖费和75%的抽水站安装费的信贷。偿还政府投资,法律规定由水资源工程建设受益者最大限度地偿还工程投资、运行和养护的费用。开发费用的偿还,采用均等无息分期还款方式,从每个农场建成后10年起40年内付清。运行和养护费采用年税金征收制,以现金支付。政府承担水利工程运行和养护的全部责任,而农民则为相应的服务缴纳赋税。根据专门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建设水利工程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应在总投资分配中考虑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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