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塘坝水井修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3页(310字)

1943年1月2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非常时期强制修筑塘坝水井暂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非常时期为强制修筑塘坝、水井,以兴农田水利而增生产。冬季农闲时下列各类的塘坝水井应一律修筑:(1)在农作物生育期内,其塘坝、水井蓄水量不敷灌溉用的;(2)原有塘坝、水井已淤废的;(3)现有塘坝水井渗漏而失储水效能的;(4)有关筒车设置的坝闸堤堰及车基水道失修的;(5)塘坝水井不敷应用的。办法规定:各县修筑的塘坝水井,限两年内分区分期完成,否则不得报呈清赈。各县修筑塘坝、水井所需的经费,由塘坝、水井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筹措,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介绍金融机关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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