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土保持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0页(449字)
中国1997年水土保持法第5章法律责任中规定:(1)违反本法第14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2)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3)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4)在林区采代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5)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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