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9页(417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WTO的范围中规定:(1)WTO应对涉及本协定附件中各项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的问题,为处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普遍适用的体制框架。(2)附件1、2和3中的各个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以下称“多边贸易协议”)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具有约束力。(3)附件4中的各个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以下称“多种单项贸易协议”)对于已接受这些协议的成员,也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并对它们具有结束力。对于没有接受“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成员,该协议对它们不产生义务或权利。(4)列入附件1A的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1994GATT),在法律上有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被列为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最后协议附件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1947GATT”),因为它后来已经修正、改动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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