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过境运输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6页(593字)

指《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的成员国应遵守在出口国起运地点和进口国到达地点之间以及在过境运输期间的动物卫生措施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动物和蜜蜂的运输必须通过某个成员国家时,该国与出口国有正常商业往来时,该国不应拒绝过境;凡是过境时必须经过的国家,在出口国或过境国家存在某些传染病时,可以拒绝过境;任何过境国家可以要求出示国际动物卫生证书,可让本国官方兽医对过境动物和蜜蜂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当发现患有任何必须通报的传染病时,可以拒绝其过境,可将过境动物或蜜蜂退回出口国,或就地屠宰或销毁。(2)任何过境国家可以要求用于运输过境动物的铁路车辆和公路运输工具有良好的结构,以防止动物逃脱及排泄物的散漏。(3)任何过境国家应允许精液、胚胎/卵、孵化蛋、蜜蜂子脾、动物产品过境;出口国应向过境国递交申请过境运输的通知书;过境国可以进行运输监管,发现产品有对人和动物健康危险的,可立即令其退回出口国。(4)停泊在一国境内的港口或要通过其运河的船只,在开往另一国境内途中,必须符合兽医行政部门要求条件,特别是要防止由昆虫传播的各种疾病传入的危险。(5)如果船只或飞机意外停泊或着陆在港口、机场以外的地方,兽医当局应立即采取行动,轮船或飞机上的动物和服务人员不准离开,也不许搬走任何设备,包装材料及饲料,确保服务、饲养人员和动物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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