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产品进口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1页(517字)
一些发达国家为管制农产品对外贸易,规定进口农产品必须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根据这一制度,进口商必须在申请获准并领取进口许可证之后,才能向国外订货。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由国家的有关当局预先规定农产品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限度内发放进口许可证;(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从进口农产品范围上看,进口许可证又可分为:(1)一般进口许可证,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2)特种进口许可证,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农产品进口许可证制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曾被广泛采用。如日本政府在1931年修订了《米谷法》,增加了对进口米实行申请许可证制条款,同时将米谷进口税提高了一倍,以稳定国内稻米价格,防止大量进口米冲击国内米市场。二次战后初期,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仍继续实行农产品进口许可证制度,60年代后有所放松,但对竞争激烈的农产品仍实行许可证制,如德国对来自原东欧“经互会”国家和中国、古巴、朝鲜、越南的农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管制,必须签发进口许可证,申请人只能是进口商或集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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