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禁止有害饲料进出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6页(208字)
韩国《饲料管理法》规定,制造业者、进口业者或贩卖业者不得制造、进口或贩卖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饲料(下称“有害饲料”),不得将之用作原料:(1)对人体或动物有害的有毒性物质超过标准的;(2)被人体或动物之疾病的病原体所污染,或因明显腐败和变质而不能用作饲料的;(3)除上述外,给动物的健康维持或成长造成障碍,明显阻碍畜产品之生产的。有害饲料的范围和标准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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