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动物进出境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9页(435字)
瑞士联邦政府制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肉品检验条例》中,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和过境实行许可证和证书管理体制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兽医局有权发放进出口和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应完全符合兽医法规的规定;由其他联邦条例规定的许可证制度和许可证发放权限也行之有效。(2)兽医局应在能够证明原产地的疫情良好和保证能遵守兽医法规规定的装运条件下发放许可证。(3)发运国官方兽医必须按瑞士法规规定填写出口证书,注明:发放证书机关、启运和到货地点、运输方式、发货清单等,证书应用德、法、意或英文填写,或附上合法译文。(4)可以申请输入许可证的动物种类包括①鸟类;②偶蹄类:牛、羚羊、绵羊、山羊、猪、野猪、骆驼、鹿、长颈鹿、河马等;③肉食类:犬、猫;④免;⑤家禽:鸡、鸭、鹅、天鹅、雉、松鸡、鹌鹑、鸽等;⑥鸟类;⑦蜜蜂等。限制签发输入许可证的动物:猴、狐猿,南美洲的鹦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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