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禽类种蛋进口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5页(232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1)进口生产性和观赏性禽类种蛋及其他脊椎动物受精卵需取得兽医局许可证。(2)征得环境保护局同意后,兽医局发放卵进口许可证,必要时,环境保护局要征得州主管渔业部门的赞同。(3)整批进口货物应随附一份原产地证书和健康证书,证明原产地,原产动物群内,特别是在本批货物中没有动物流行病。(4)整批进口货物应接受边境兽医检查。(5)货物应在州兽医的监察下在目的地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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