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产品进口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8页(257字)
法国《动物检疫法令》中规定:(1)凡没有任何违反装载量的国际运输工具运载的动物产品,在其进入法国时,必须经兽医部门或有此权的其他部门的代表进行卫生和质量检疫;农业部部长可颁布一些种类的动物产品质量检疫的法令。(2)发生在海关或邮局的检疫和检验,在由农业部部长和财政经济部部长指定的海关或邮局进行;如果要求由负责咸水渔业部部长指定检疫和检验,要考虑到货物所要求的设备性能。(3)如果进口的动物产品不是为了交易,其数量没有超过一定的重量,法令规定的卫生检疫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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