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6页(490字)
国务院于1993年5月29日作出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通知规定:(1)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2)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3)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4)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5)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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