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0页(419字)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按照该法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检疫。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3)动物尸体。(4)土壤。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有权登船、登车、登机,进入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检疫。疫情留测、调查、采样、查阅有关资料等。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其中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工作,国家规定由商检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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