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8页(429字)
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中国政府一直重视作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条件立法工作,除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制定了禁止进境物的名录,还同许多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输入检疫和健康条件的双边检疫协定。如《荷兰输出牛的检疫和健康条件》、《丹麦输出种兔兽医检疫要求》、《澳大利亚输出羊的检疫卫生条件》、《联邦德国输出一日令雏鸡的兽医卫生检疫条件》、《英国输出一日令小鸡/种蛋的检疫证书》、《从法国输入火鸡、火鸡蛋的检疫和健康条件》、《从美国进口猪、牛、种禽、种蛋的检疫和健康条件》、《加拿大输出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日本输出种牛、种猪的检疫卫生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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