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文自然保护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7页(445字)

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9条规定,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要求对本国领土内组成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他在递交申请时还应按照第21条规定提交所拥有的并有助于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情报和文件资料。第20条规定,除第13条第(2)款、第22条3项和第23条所述情况外,本公约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仅限于世界遗产委员会业已决定或可能决定列入第11条第(2)和第(4)款中所述目录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第21条规定:(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制订对向他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议程序,并应确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即打算开展的活动、必要的工程、工程的预计费用和紧急程度以及申请国的资源不能满足所有开支的原因所在。这类申请须尽可能附有专家报告。(2)对因遭受灾难或自然灾害而提出的申请,由于可能需要开展紧急工作,委员会应立即给予优先审议,委员会应掌握一笔应急储备金。(3)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他认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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