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环保科技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8页(179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国家为探明环境变化的机制,减低对环境的负荷并且综合评价环境因经济受到的影响以及给予经济的恩惠,应当振兴关于开发方法的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关于环境保全的科学技术。(2)国家为振兴关于环境保全的科学技术,应当采取整备试验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和普及成果、培养研究者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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