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乡村林业局环保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3页(477字)

法国1987年《关于农业部行政管理组织的法令》规定:(1)乡村和林业局参加农村土地的开发和管理。制定有关树木和森林的政策,并努力落实。(2)它代表农业部长处理有关领土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利和对自然地带管理的一切问题。(3)协助制定组织和发展农村地区的政策;为落实这些政策,并为使之更好适合于山区和落后地区的实际而进行必要的调整。(4)同负责旅游部领导的有关部门共同指导和推动农村地区旅游规划部门的工作。(5)管理发展引水工程基金会,参加管理偿还电气化债务基金会。(6)帮助修建农业水利设施,并负责促进实现农村土地整治及开发陆地水产资源。(7)制定有关林业在经济、生态和社会文化方面的政策;保证经常备有国家森林资源的统计资料;负责控制森林开发规划。(8)协助制定和执行有关木材及其他林业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政策。(9)制定并落实防火、防侵蚀、恢复山区土地和固定沙丘的防卫行动。(10)负责监督国家林业局、林业地产地区中心、木材和家具加工技术中心及进行全国林业财产统计的工作;管理全国林业基金会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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