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审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5页(524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规定,有关对象项目许可等审批者在审查许可项目时,应根据评价书的记载事项及第24条的意见书,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审查有关对象项目是否对环境保护问题给予了适当关注。在前款的情况下,应根据下列各项所述有关许可等的划分,依各项规定进行审查:(1)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法律、政令规定可以颁发的许可等:该许可颁发者要不拘泥于有关许可的规定,而对有关规定标准的审查与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审查结果一并作出判断,即使符合该标准,也可根据有关判断作出拒绝颁发许可的决定,或对颁发许可等附加必要的条件;(2)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法律、政令规定不予颁发的许可等:该许可等颁发者可不拘泥于有关许可等的规定,除符合该规定的有关标准外,应对因实施对象项目而产生利益的审查与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审查结果一并作出判断,并根据该判断作出拒绝颁发有关许可等的决定,或对颁发许可等附加必要的条件;(3)法律对是否颁发许可未作规定标准时的许可等:该许可颁发者可以对因实施对象项目而产生利益的审查与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审查结果一并作出判断,并根据该判断作出拒绝颁发许可的决定,或对颁发许可等附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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